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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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04:46:56
Wetrade智媒视角

 

2025年2月26日 ,24岁幼儿园女教师周某被谢某某当街刺死,经鉴定,谢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众汇wetrade官方网站图为周某 。(网络资料图)

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难题

近年来 ,精神病人致人死伤事情屡见报端 。

2024年6月9日,27岁成都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梁某某伤害致死,梁某某后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水平;2025年2月26日,wetrade众汇官网入口谢某某当街持刀刺死24岁幼儿园女教师周某,经鉴定 ,谢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案发时无刑事责任水平 ,被害人家属申请对其再次鉴定。

针对公众高度留意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难题,有人呼吁精神病人与正常人承担相同刑事责任,有人重申精神病不应成为“免死金牌”,也有人质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为此 ,有必要予以简要解读。

“法不强人所难”

刑法第18条第1-3款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做了专门条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运维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论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运维自己行为水平的精神病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以行为时的ECMarkets外汇开户辨认水平和运维水平为依据区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责任主义原则的体现 ,责任主义原则是当代刑法的关键原则。当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是纯粹的规范违反或法益侵害,只有兼具违法性与可谴责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自由意志是判断行为人可谴责性的关键要素 ,只有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自主选择实行的危害行为才具有可谴责性 ,相反,当行为人被某种力量 、规律所强制而无从选择地造成危害时 ,就不构成犯罪 。

通常 ,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就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 ,并能自主决定实行或不实行有关行为,犯罪人的可谴责性在于他本可以选择实行合法行为却选择犯罪。然而,严峻精神病人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大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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